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发文字号 | 周政〔2021〕10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2021〕10号
川汇区、淮阳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周商周才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周发〔2021〕4号)精神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支持我市返乡创业的政府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促进返乡创业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返乡创业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和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周口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开处”)受出资人委托行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与扶持范围
第五条 市级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川汇区、淮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各出资10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国家和我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周口市中心城区内周商周才返乡创办的企业。
第八条 对扶持项目,可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扶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专项资金具体投资决策。投决会成员按单数设置,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各推荐一名,市农开处推荐两名,共五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方向、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区统一出资,并对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工商联和市商务局负责对拟投资的返乡创业类企业进行属性认定及产业政策的审核,并向市农开处推荐项目。
第十三条 市农开处负责:
(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二)对拟投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具风控意见、组织召开投决会,对拟投项目进行表决;
(三)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运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库,入库项目由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及市农开处推荐的项目汇集组成。
第十五条 申报扶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好和较好的还贷能力;
(二)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并由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申报企业经营正常、财务良好、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项目立项。市农开处根据入库企业的基础财务指标、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收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真实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农开处进行项目立项。
(二)尽职调查。对于已立项的企业,市农开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情况、行业分析、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务情况等。尽职调查时视情况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参与。
(三)投决会表决。市农开处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进行二次评审,并与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谈判。各方就主要投资条款达成一致时,由市农开处出具投资建议书报投决会,投决会根据投资建议书对项目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四)实施投资。对于通过投决会决策的项目,市农开处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等事宜。
第五章 投资规模、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1-6月以内贷款);
(二)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6个月以上贷款)。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农开处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被扶持企业按季度及时将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农开处,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市农开处应及时报告投决会,投决会根据事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